有關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如續任公職者,其出境管制作業可否由現職機關首長為准駁處理說明
一、依據本部政風處轉法務部99年7月15日法政字第0991107460號函辦理。
二、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如續任公職,並為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人員,其出境申請,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32條但書規定情形外,就本法第26條第1項文義解釋,並考量簡化程序及避免申請作業繁複,可由現職機關徴詢其原服務機關意見後,併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若涉及國家機密離職後,於現職機關職務未涉國家機密,其出境申請得由現職機關參酌上述簡化程序審慎辦理。
三、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續任公職時,應告知新職機關前於原服務機關為涉及國家機密事項之人員並受出境管制期間,以免疏漏影響當事人權益。
二、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如續任公職,並為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人員,其出境申請,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32條但書規定情形外,就本法第26條第1項文義解釋,並考量簡化程序及避免申請作業繁複,可由現職機關徴詢其原服務機關意見後,併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若涉及國家機密離職後,於現職機關職務未涉國家機密,其出境申請得由現職機關參酌上述簡化程序審慎辦理。
三、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職後續任公職時,應告知新職機關前於原服務機關為涉及國家機密事項之人員並受出境管制期間,以免疏漏影響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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