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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將至,教育部函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登錄作業

1.依教育部110年9月16日臺教政(一)字第1100127141號函暨法務部廉政署110年9月15日廉防字第11005004280號函辦理。
2.中秋佳節期間教育部請各單位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前揭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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