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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致謝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

95年11月09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97年10月23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8月08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感謝各界人士或團體熱心捐資興學,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對本校及所屬單位之捐贈,包含設立講座、獎學金、購置設施、興建建築物、捐贈圖書、儀器設備、現金、債券或其他投資者,其致謝方式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應將捐贈單位或個人之姓名刊登於本校發行之相關刊物內,以資徵信。

第四條 本校對捐贈單位或個人之致謝方式如下:
一、 捐贈價值未達新台幣伍仟元者,致送感謝函乙張。
二、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五仟元(含)以上者,致送感謝狀乙張。
三、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含)以上者,致送感謝狀乙張,並將芳名登錄於本校校史館捐贈芳名錄內。
四、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壹拾萬元(含)以上者,致送感謝狀乙張、感謝水晶座乙座,並將芳名登錄於本校校史館捐贈芳名錄內。
五、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除依前項規定致謝外,並得致贈大型感謝獎牌(水晶座)乙座。並經徵得捐贈者之同意,將其捐款事蹟、照片及相關資料陳列於校史館。
六、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伍佰萬元(含)以上者,除依前項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款人為本校大樓教師研究室或小型會議室一間命名。
七、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上者,除依前項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款人為本校大樓專業教室或展覽空間一間命名。
八、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参仟萬元(含)以上者,除依前項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款人為本校興建大樓國際會議廳命名。
九、 捐贈價值達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上者,除依前項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款人為本校興建大樓之樓層命名,惟樓層之命名需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十、 凡捐贈者有其他特定請求者,提行政會議審議之。
指定為本校捐贈校園造景工程者,得於該工程附記捐贈者芳名,以誌紀念。指定為本校浮雕或藝術品捐贈新台幣壹百萬元(含)以上者,得於該浮雕或藝術品附記捐贈者芳名,以誌紀念。
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贈者,得按當地時價折合新台幣計算,並依前項標準致謝。

第五條 指定捐贈本校興建大樓之大額款項(該大樓建築物經費二分之一(含)以上)者,除依前條第九款規定致謝外,並得請捐款人為該大樓命名,以垂永青,惟大樓之命名需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凡指定為興建大樓捐款伍萬元(含)以上者,得於興建大樓上以電腦題字刻上捐贈者芳名,以誌紀念第六條 凡捐贈教學研究相關設備者,將於捐贈物品上標示捐贈單位(者),並依其價值按第四條各款答謝。

第七條 凡捐贈價值達政府主管機關獎勵標準者,另報請政府褒獎。

第八條 凡本校圖書館、運動場或其他設施及藝文等活動,若訂有較優惠之致謝措施者,悉依其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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