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來函本(99)年7月12日及8月12日行政院院長對各機關處理民眾致院長函件之指示乙份。
一、依據教育部99年8月24日台祕企字第0990144266號函辦理。
二、本案教育部來函轉知本(99)年7月12日及8月12日行政院院長對各機關處理民眾致院長函件之指示乙份。
三、該函奉示:來函應一一詳閱,用心處理,並真誠回復,萬不可敷衍了事;公務不論權屬中央或地方,皆應以「真誠、效率、同理心」服務,並於處理中、或告一段落時,以函或電回復陳情人。
四、民眾致行政院院長陳情案件,事涉部會權責者,係以行政院秘書處函或移文單送(移)請主管機關參處逕復並副知。
二、本案教育部來函轉知本(99)年7月12日及8月12日行政院院長對各機關處理民眾致院長函件之指示乙份。
三、該函奉示:來函應一一詳閱,用心處理,並真誠回復,萬不可敷衍了事;公務不論權屬中央或地方,皆應以「真誠、效率、同理心」服務,並於處理中、或告一段落時,以函或電回復陳情人。
四、民眾致行政院院長陳情案件,事涉部會權責者,係以行政院秘書處函或移文單送(移)請主管機關參處逕復並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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